網上轉賬類兼職洗錢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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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上轉賬類兼職洗錢犯法嗎?

網上轉賬類兼職洗錢犯法嗎?

網上洗錢屬於犯法,會構成洗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户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洗錢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行為又稱洗錢,其意是指犯罪分子為掩蓋其不法行為,將贓款通過金融活動將“黑錢變白”,從而達到可以公開使用的目的。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了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實施了洗錢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分子為自己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則應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論,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從一重罪而論,按其所實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實行數罪併罰。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該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

無論是什麼樣形式的洗錢行為都是屬於違法行為,在我國都是堅決不允許的,如果是當事人涉及洗錢行為起情況比較嚴重的話,一般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況特別嚴重的話,一般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以相應的罰金。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以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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