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付款行為訴訟時效中斷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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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付款行為訴訟時效中斷是合理的嗎?

一、每次付款行為訴訟時效中斷是合理的嗎?

是合理的。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主要有有哪些?

1、提起訴訟。

2、申請仲裁。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5、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7、申請強制執行。

8、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9、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10、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1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1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1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1、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5、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對於需要將訴訟時效進行中斷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其中就包括在付款時因為會需要一定的時間去處理因此需要申請暫時的將訴訟的過程進行中斷的處理,避免因為用時過多導致出現案件沒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訴訟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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