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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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涉嫌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在監視居住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無論出於什麼樣的目的都不能非法買賣警用裝備,除了公安機關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是無權使用警用裝備的,像警棍、手銬以及公安機關使用的一些其他裝備。非法買賣警用裝備以後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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