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刑事犯罪檢察院能判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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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刑事犯罪檢察院能判緩刑嗎?
檢察院不能判緩刑,檢察院沒有量刑權,刑事案件中檢察院只有以下權利:
1、審查逮捕。
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監察委員會調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決定是否繼續羈押。
2、公訴。
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決定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
3、刑事訴訟監督。
對公安機關立案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刑事執行監督。
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和刑罰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司法局社區矯正執行活動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提請、審理、裁定、決定、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控告申訴檢察。
對妨礙辯護人和代理人訴訟權利的控告,進行審查監督;對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等刑事終結處理決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進行審查,確有錯誤的,進行監督糾正;辦理刑事賠償、司法救助等案件。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任何情況下檢察院都沒有量刑權,能否被判處緩刑是由人民法院確定的,而且,人民法院量刑時不僅會考慮公訴方的量刑意見,也會充分考慮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人民檢察院對法院的量刑有爭議的話,可以依法提出抗訴。至於緩刑,一般犯罪情節較重的這部分犯罪分子是不適用於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