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醉駕找檢察院能銷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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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醉駕找檢察院能銷了嗎

一、涉嫌醉駕找檢察院能銷了嗎?

不可以,醉駕涉及刑事案件,檢察院必須公訴,維護刑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此時需要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因此,只要是機動車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並且開車上路的,那麼就能夠依法判刑。

二、醉駕新政規定的免於刑事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醉駕案件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形: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後果。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各地的檢察院有種不可能是為某一位公民開的,就算自己在檢察院認識的有多麼大的領導,相關的刑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訴也不是某一位工作人員就能決定得了的。所以,就算是不為自己考慮,發生了這種事情以後也就不要再想着去連累其他人了,如果真的有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都能銷案,這是涉嫌職務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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