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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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是怎樣的

(1)起訴。

行政訴訟是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作出判決。

二、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三、請求撤銷行政許可的行政訴訟狀怎麼寫?

1、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範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包括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事實上,請求撤銷行政許可的話,正常情況下是直接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如果行政機關不予撤銷行政許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有爭議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才能判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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