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羈押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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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羈押是什麼意思?

一、被公安羈押是什麼意思?

羈押是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

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留置室不是專門的羈押場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個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隊的一個屋子,是隨意的一個屋子,也就是偵查、盤問階段完全由偵查人員自行來控制。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後到偵查終結的期限,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

羈押的意義,在於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於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管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管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公安羈押條件需要具備三個條件:有證據確定犯罪事實的,可能被判有期徒刑的,有社會危險性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進行批捕程序的時候必須要出示的證件,而是否批捕一般都是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

二、偵查羈押最長期限是多久?

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

關於羈押期限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特別重大複雜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查

羈押是一種強制措施,會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對於普通的刑事案件來説,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偵查羈押的期間不能超過兩個月,如果案情複雜,無法在兩個月內審結此案,可以報人民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一個月。對於特殊案件來説,報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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