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異地羈押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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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異地羈押規定是什麼

異地羈押這在如今人口大流動的背景下很常見的,因為,有很多刑事案件都是當地公安機關具有管轄權,所以在羈押的時候不會去考慮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還有一部分是對於那些網上通緝的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省份的公安機關發現了的話也會臨時的進行異地羈押的。但是目前相關法律當中其實對公安機關異地羈押規定並不是特別的明確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公安機關異地羈押規定是什麼

一、異地臨時羈押手續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憑《拘留證》、《逮捕證》收押。

2、在偵查階段,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異地羈押的,憑《拘留證》、《逮捕證》以及兩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級公安監管部門的審批手續收押。

3、改變管轄的,憑辦案機關改變管轄的法律文書和指定管轄決定書收押。

4、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寄押的,憑《通緝令》或者縣級以上送押機關的公函,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收押。

5、抓獲網上在逃人員需要臨時寄押的,憑《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中的《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和電子法律文書的打印件,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收押。

6、判決前未被羈押,一審判決被判處實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憑一審判決書和《逮捕證》收押。

7、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刑期未執行完畢、需要收監執行的罪犯,憑執行機關的《收監執行通知書》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緩刑予以收監執行的罪犯,憑人民法院撤銷假釋、緩刑的裁定書和原判決書收押。

9、再審案件的原審被告人,憑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或者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收押;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異地開庭,需要臨時羈押在異地看守所的罪犯,異地看守所憑刑事再審的訴訟文書、上一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案件的手續收押。

10、判決前已經羈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憑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收押;判決前未被羈押,判決後需要收監執行刑罰的罪犯,憑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者裁定書收押。

已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因發現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羈押的,憑《拘留證》、《逮捕證》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偵查的,憑辦案機關的公函收押。

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印章不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異地羈押的條件

異地羈押沒有法律規定,只要羈押場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會或者職務犯罪有異地羈押。

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異地羈押。

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當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這條規定,採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為主,以主要犯罪地為輔的原則。

説的是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不是應該。

也是針對一些臨時異地羈押的時候需要的手續,一般是需要有兩個公安機關部門共同審批的拘留證和逮捕證,但如果不是臨時的異地羈押,其他情況下的目前就還是按照正常的羈押的程序來辦理,此外就有什麼其他的法律規定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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