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移送大概移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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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移送的時間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管轄權移送時必須要經過相關司法機關的審查和批准,特別是對管轄權的認定上,如果涉及到跨地區進行移送的,還需要請求上級司法機關的配合和處理。

管轄移送大概移送多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

管轄權移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現象,涉及主觀對不符合管轄權認定的相關訴訟案件的處理,必須要對管轄權進行明確認定,對不符合管轄權的司法機關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將案件移送到具備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管轄移送的時間限定需要自己多加留意,雖説有關的法律規定上沒有明確的制定,但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條件,應該儘早的完成,否則事情的解決就會有着不小的阻力,除此以外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會失去法律上基礎,所以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進而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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