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賬函能否作為訴訟時效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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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賬函能否作為訴訟時效的中斷?

對賬函能否作為訴訟時效的中斷?

對賬函能中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就是因為發生了一定法律方面的事由,所以是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而歸於無效,等到這個時效中斷的事情消除之後再重新進行計算,而對賬函之所以能夠中斷訴訟時效就是因為它屬於法定的事由。保證訴訟時效的可以中止和中斷的。訴訟時效中止的,自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保證訴訟時效;而訴訟時效中斷的,自中短事由消除後,重新計算保證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可以是對賬函,訴訟時效的計算是從權利人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的,訴訟時效中止的理由和中斷的理由是不同的,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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