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店不籤合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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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店不籤合同可以嗎?

一、轉讓店不籤合同可以嗎?

轉讓店不籤合同可以,但是日後發生糾紛之後,沒有簽訂合同就會導致沒有辦法解決。以房屋轉讓為例,沒有籤轉讓合同是不可以的。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房屋轉讓合同應當由雙方採用書面形式簽訂,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便於合同的履行。有鑑於此,除了書面形式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房屋轉讓合同,均因形式違法而歸於無效。

二、什麼情況轉讓合同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民法典》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二)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民法典》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三)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一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要轉讓店鋪雙方當事人最好將權利義務關係作出明確的約定,然後在合同當中予以確定,防止日後發生糾紛沒有辦法解決,雖然説從理論層面上確實是可以不建立書面的合同,但現實生活當中還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否則就是到人民法院起訴也難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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