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裁決錯誤能否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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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過以下兩種監督程序予以補救:

對仲裁裁決錯誤能否更正?

(一) 複議監督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仲載委員會申請複議:

(1) 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的程序是違反法定程序的。

(2) 裁決所依據的偽造的。

(3)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4)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受賄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委員會經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組成仲載庭審理。複議期間,不影響裁決的執行。

(二) 重新仲裁

(1)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確有錯誤。裁決確有錯誤是指認定事實有錯誤,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有錯誤,或嚴重違反人事爭議仲裁程序。

(2)只有依法享有人事爭議仲裁監督權的人員才有權提起重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發生效力的,發現違反人事法律、法規、規章需要重新仲裁的,應當提交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仲裁。經仲裁委員會討論認為需要的,應撤銷原裁決,另行組織仲裁庭進行重新審理,作出新的裁決。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是存在着仲裁決議錯誤,而當事人又可以找到證據證明該錯誤通常第一步是在收到裁決書之後的十天之內準備好證據並且向有關部門申請重新複議,但如果事事人已經錯過這十天的申請複議期,那麼當事人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再發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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