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建議公安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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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建議公安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什麼情況下建議公安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移送管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屬於地域管轄的問題;一種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屬於級別管轄的問題。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構是法院,行政處罰管轄權移送的規定是由法律上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管轄權。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構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移送管轄指的是某一具體人民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受理時發現該案並不屬於自己管轄,此時該法院應當將該案移送給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受理,而且受移送管轄的人民法院不可以拒絕。如果移送之後受移送法院仍然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其也不具有管轄權,此時,不能再進行移送管轄,應當適用指定管轄。法院適用移送管轄的,相關案件材料應當一併移送。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法律上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公安機構移送管轄有兩種情況,而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有三個,首先,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其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於該案件沒有管轄權;最後,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具備這三個條件的同時,還應該正確理解,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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