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什麼因素下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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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什麼因素下合同無效?

一、民法典規定什麼因素下合同無效?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無效的後果是什麼?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主要有三種:

1、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2、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3、追繳財產,對於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故意的,就應當將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於故意的,那麼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給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的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家所有。同時,在追繳故意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時,要注意保護非故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説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財產是不能追繳的。

合同的簽訂是需要多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然後才能夠簽訂,否則合同上就不會成立,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合同一旦簽訂成立之後,若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顯示公平所簽訂的合同,會導致合同無效。此時雙方當事人都不需要按照合同的內容來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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