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欠款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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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欠款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關於欠款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關於欠款的規定具體如下: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二、勝訴後借款人依舊沒有還款怎麼辦?

1、勝訴之後,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3、另外借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公民、單位之間若是由於借貸引起了糾紛,那麼首先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來處理糾紛,首選協商處理糾紛的原因是由於此種方式處理糾紛的成本會低一些。對於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情形,任意一方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向銀行等的金融機構借款,或者是向有資金能力的公司、個人借款,都是遇到了資金困難的公民、單位可能會選擇的緩解資金壓力的方式。但不管是向誰借款,都有義務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義務。若是遇到欠款不還的情形,借款者可以選擇起訴等方式維護自己的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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