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罪的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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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罪的構成條件?


平常生活裏,詐騙分子的詐騙手段無所不有。比如,電話詐騙,網絡詐騙,商家詐騙,還有一種詐騙數額較大的金融詐騙。金融詐騙的罪名與普通的詐騙不一樣。那麼,金融詐騙罪的構成條件是怎麼樣的?什麼樣的情況下才可以對該詐騙行為進行定罪?接下來,一起看看這篇文章吧。


構成特徵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複雜客體,並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罪行認定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説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種類

集資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依據上述內容得知,金融詐騙罪的構成條件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造成金融秩序混亂,對公共財產造成損害等,這些都是重要的依據。金融詐騙罪是要依法判刑的,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來判處不同期限的徒刑。其他想看的法律知識,可進入本站網站查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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