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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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可否解除

一、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可否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可以解除,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可以按約定解除,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簽完房屋租賃合同後應遵守哪些履行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

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並且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

3、情事變更原則。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4、經濟合理原則。

要求在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可見,承租人和出租人是可以依法解除租賃合同的,但是,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單方面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沒有正當理由想解除合同卻又不想承擔違約責任的這種想法是不現實的,合同相對方一定會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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