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是累犯可否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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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是累犯可否判處緩刑?

累犯不適用緩刑。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1、對於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需要注意的是:

(1)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3)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2、與此相關的還有一條,是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足可看到立法對累犯是持堅決的打擊態度。

3、其實還有一點,就是累犯也不適用假釋。

將上面三點總結一下,就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特別累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又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不論其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多長時間,也不論其前罪判處何種刑罰和後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都以累犯論處。

由於累犯受過刑事處罰,沒有接受教育,沒有認真進行思想改造,惡習不改,明知故犯,一犯再犯,主觀上已形成犯罪習癖,犯罪人格難以矯正,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極有可能再危害社會,不符合緩刑的實質要件,如將其放在社會上改造,猶如放虎歸山,只有通過關押才能有效地對其實行改造,實現《刑法》目的。

其實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一般累犯就是指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五年內再犯新罪的人,特殊累犯不要求時間,只要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或者是黑社會性質的犯罪,被處罰之後再犯任一性質的罪名的,就會被認定為特殊累犯,不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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