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答辯期舉證期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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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答辯期舉證期一樣嗎?

一、民事訴訟法答辯期舉證期一樣嗎?

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是不同的概念,是不一樣的,因個案不同時限不同。舉證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雙方約定在某一時期內向法院提供證據,過期的證據不被法院支持。答辯期限是指原告起訴後,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並指定答辯期限,讓被告提交答辯狀,答辯期限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自後開始的。可以申請延長,舉證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案件難易程度不同,當事人可以同協商,不交答辯狀不影響案件進程,但舉證期內不舉證可能導致法院承認對方全部證據(仍需要質證)。

被告人從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有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權利。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也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複印件一併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

二、民事訴訟級別管轄規定是什麼?

1、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區的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般是指在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

答辯期、舉證期是不一樣的,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民事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自己轄區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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