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舉證答辯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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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時候,案件當事人的答辯期限是自案件立案之日起15天時間,如果是涉外案件答辯期限延長至30天;舉證期限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通常一審不得少於15天,二審提供新的證據時間不得少於10天。

民事訴訟一審舉證答辯期限是多久?

常規答辯期限15天,涉外答辯期限是30天,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這是關於答辯期限的規定。該期限適用於所有的審判程序(涉外案件答辯期限為30日)。

人民法院受理一方當事人的起訴後,會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並限期要求被告提出答辯狀。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在15天的期限內任何一天都可以將答辯狀送交法院。超過期限,被告將喪失以答辯狀的方式闡明自己意見、反駁原告觀點的權利。

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起訴進行反駁和辯解的書面形式,是法律賦予被告的一項訴訟權利,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在開庭審理前就能夠發表自己意見,進行辯解,同時也使人民法院能夠儘快瞭解雙方的爭議焦點,有利於查清事實,公正審理。這個期限是為被告準備參加訴訟規定的時間。因此,被告是否書寫答辯狀可以由其自行決定,也就是説,答辯是被告的權利,不是義務,被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也可以放棄寫答辯狀的權利。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超過15天的法定期限,被告沒有提交答辯狀,法院將不再等待,而視為被告放棄提交答辯狀的權利,仍繼續依法定程序審理。當然,被告不提出答辯狀,並不是説被告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在開庭審理中,被告仍有機會詳盡地發表意見和主張,進行辯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如果有特殊的原因可以向法庭申請延期答辯期或者是舉證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這是關於答辯期限的規定。該期限適用於所有的審判程序(涉外案件答辯期限為30日)。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民事訴訟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短於或等於答辯期限,一二審普通程序的舉證期基本上要限長於答辯期限。如果有特殊的原因可以向法庭申請延期答辯期或者是舉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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