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出絕招 - 被執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財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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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以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僅僅滿足於線上下查詢財產查詢,一般很少線下對其財產進行調查,導致其名下財產不見底,進而執行效果一般,也不利於“執轉破”案件移送,且終本結案的比例很高,有的法院的執行人員甚至並不懂得如何對以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進行執行。由於對以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財產調查與處置不到位,嚴重影響了我省此類案件執行的質效,嚴重影響我省“執轉破”工作的推進,成為目前制約我省執行實施工作的突出問題之一。有鑑於此,就加大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財產調查力度通知如下:

高院出絕招:被執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財產調查!

1、對於訴訟中未保全財產的案件,執行法院在向被執行人公司發出申報財產令的同時,應當在第一時間通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高管進行談話。

主要是責令其向法院報告公司名下的具體詳細財產,執行法院形成詳細財產清單,之後逐一開展調查,尤其是本案債務形成時法定代表人,必須到法院接受財產調查。如果這一些瞭解掌握公司財產狀況的人員,拒不提供或者不能完整提供公司名下的財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採取搜查、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

2、對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被執行人公司的實際住所地、經營所在地必須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是以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財產調查的必經程序。除了對在現場的公司內部人員進行調查,瞭解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控制人等情況之外,同時有對公司進行搜查。搜查公司的財務室、會計檔案室、庫房等,對於發現的近期賬目登記造冊,封箱之後交由專業的審計公司審計,以確定被執行人公司的商業模式、資金週轉方式,甄別被執行人公司的實際經營賬户,鎖定公司資金流向,確保執行法院能夠及時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對其實際經營賬户進行凍結。通過審計進一步查明被執行人公司的資產變化,確定法律文書生效後其是否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情況。執行法院也可以根據財務審計及時發現財產去向,及時追回被轉移財產。

3、核查被執行人公司資產負債情況,追索公司隱匿債權。

經審計發現,被執行人公司享有到期的第三者債權,依法及時採取凍結措施。並根據有關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制度,依法強制執行。根據審計結果,當被執行人公司股東出資不足,或者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情況時,執行法院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者依公司法規定的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的出資範圍內或者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如果被執行人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執行法院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者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

4、引入專業財務審計,有效解決被執行人企業涉嫌逃避、規避執行問題。

經過專業財務審計綜合分析的被執行人公司財務狀況,可以為執行法院提供多種執行思路,尤其在被執行人公司存在財產隱匿、抗拒執行的行為時,財務審計報告可以作為追究被執行人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證據,同時也可以幫助法院針對拒執行為採取處罰、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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