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之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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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之後怎麼處理?

一、合同解除之後怎麼處理?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違約解除後損害賠償範圍應當包括可得利益或期待利益,總的來説,損害賠償範圍應該包括如下幾種:

第一,合同解除後,因恢復原狀而發生的損害賠償。

第二,管理、維修標的物產生的費用,或準備履行而支付的費用。也就是信賴利益的賠償。

第三,非違約方因返還本身支出的費用,即返還利益。

第四,因期待合同可以得到履行的可得利益。

當然,在確定合同違約解除後損害賠償範圍時,同樣要適用損害賠償的可預見標準和過失規則、損益相抵規則等基本限定規則。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權如何使用

解除權的行使採用通知的方式,口頭和書面通知均可,解除權屬於形成權,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無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方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在異議期間提出,對於合同的解除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間屆滿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當事人未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亦不再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其實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協商解除、約定解除以及法定解除,無論是何種類型的解除方式,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解除合同之後,因為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隨之消滅,但是有過錯的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一方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以及違約責任並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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