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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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標準是:

1、造成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

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二、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後可以對嫌疑人監視居住嗎?

立案後不可以對嫌疑人監視居住,除非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三、構成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可以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四、構成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在服刑期間可以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五、構成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減刑需要遵守哪些程序?

1、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2、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3、監獄將擬提請減刑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意見在監獄內公示;

4、對犯罪分子執行減刑手續。

在過失破壞交通設施案件中,因為犯罪嫌疑人破壞交通設施給他人造成人身受損或者財產損失的,犯罪嫌疑人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犯罪嫌疑人可以就民事賠償的部分和受害人達成一致的意見,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會適當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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