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與患者發生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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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與患者發生糾紛怎麼處理?

一、醫生與患者發生糾紛怎麼處理?

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處理。醫務人員一旦確定所接診的病例有發生醫療糾紛的可能,要對該患者進行重點管理、重點溝通,必要時要在全組、全科進行討論,爭取把醫療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面對不同風險等級的患者,要採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但總的來説,以下幾方面必須引起注意:

強化醫療告知,增進醫患溝通。現實中,影響醫患溝通的關鍵因素主要是時間問題,此時,醫務人員要抽出足夠的時間與患者進行溝通,包括當前的診療方案、患者當前的病情、服用的藥物、接下來要採取的診療措施等,讓雙方建立認同感和參與感。其中,告知對象首選應為患者本人,當患者處於昏迷狀態、精神病,或者是未成年及需要進行保護性醫療的,要告知其近親屬,若情況緊急要告知醫療機構負責人,並做好記錄工作。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或患者單方面不滿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二、醫患糾紛的認定程序是什麼?

(一)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機構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衞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機構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機構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機構受理。

(四)衞生行政機構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五)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醫患糾紛是可以協商解決的,解決醫患糾紛之前要先進行醫療事故的認定,由當事人向衞生行政機構提出書面的申請,申請書中應該説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相關的事實和具體的請求。申請認定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從知道自己身體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計算,一年之內都可以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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