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監察委讓退贓必須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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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監察委讓退贓必須退嗎?

一、一般監察委讓退贓必須退嗎

是的,監察委有權要求退贓;監察機關根據貪污、賄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非法取得財物行為的性質,對違法違紀所得財物依法分別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應當開具相應的憑證。

《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刑事案件中三個階段退贓、退賠的情形是怎麼樣的

1、偵查階段的退贓退賠。

當犯罪事實被公安機關發現,並開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時,如果該案件事實輕微,且有一些《刑法》上的從輕量刑情況,可通過積極主動的退贓、退賠獲得被害人及時諒解,從而爭取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撤銷案件的最佳效果。如撤銷案件有難度是否可以考慮將此作為獲得被害人諒解,進而實現取保候審的效果,推動併成為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實現非羈押狀態的考量因素。

2、審查起訴階段的退贓退賠。

當被追訴人被移送審查起訴後,案件已經偵查終結,案件事實與證據基本確定,有罪形態基本形成,此時退贓、退賠在可以獲得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的確認,但最終量刑的幅度還是要經人民法院審判庭來確認的。但是這一階段可以結合其它證據免於起訴等情形。

3、審判階段的退贓。

法院審判階段是被告人退贓、退賠的通常階段,此時退贓、退賠可以獲得法庭的直接認可,並在量刑中直接使用。特別是涉及到上交國庫的退贓,對審判機關會更有衝擊力。這時雙方當事人更能趨於理性的談判,更有利於化解民事賠償上的矛盾與認識,甚至有些不可諒解的矛盾,此時都有達成民事和解的空間。這有利於法院公正審判,方便法官裁量。

綜合上面所説的,退贓是屬於犯罪者該盡的義務,只要用違法的手段獲得的一切利益,都是需要及時的退還,只有這樣才能減輕自己的責任,一般只要沒有造成多大的影響,他人的利益也沒有受到損失,那麼還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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