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異同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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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相同之處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異同主要有哪些?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和中止的相同之處是,二者都是在時效期間屆滿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發生而產生阻礙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體現在三個方面:

2、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不同之處

首先,發生的原因不同。雖然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事實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但是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權利人主張、義務人同意履行、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當事人意志不能控制的,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者喪失民事行為、其他。

其次,發生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次數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但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時間內。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或者法定事由雖發生於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後六個月內的。注意: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後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後,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通説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最後,法律效果不同。訴訟時效中斷是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則只是使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在民事糾紛當中是很普遍很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中止發生的事由、時間、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它們是兩項獨立的時效制度,但對於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時效中斷的聯繫以及共同點都是在發生上述情況後,可以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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