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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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怎麼判決?

一、保險合同糾紛怎麼判決?

保險合同糾紛應當是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還有就是提供的證據來作出合理的判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或者給付保險賠償金。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以金錢給付為限;但是,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例如,財產保險的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部分損害,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特別約定,保險人不承擔恢復原狀的義務;即使保險合同約定有保險人恢復保險標的原狀的條款,保險人仍可以依約選擇給付保險賠償金或者恢復保險標的的原狀。

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和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而約定的保險賠償金部分,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若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的價值的,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的價值的比例,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復保險的情形下,若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各保險金額的總和之比例,以保險標的的價值為限,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

若有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賠償,保險人在給付保險賠償金時,可以相應扣除被保險人已經取得的賠償;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而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或者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保險代位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二、保險賠償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因保險事故而應當給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不履行給付或者遲延履行給付保險賠償金義務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承擔違約責任。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應當給付保險金的,應當及時核定保險給付的數額。保險人核定保險給付責任的主要事項有:保險單證的效力、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損失程度、保險責任範圍、給付保險金的額度、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以及其他有關保險責任承擔的事項。

經保險人核定的保險給付的數額,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保險人應當和被保險人簽訂保險給付協議,並在達成保險給付協議後10日內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給付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保險給付義務。

購買保險實際上是為了分擔風險,比如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所購買的交強險和商業保險都可以用來賠付對方的損失,當然了,不同的商業保險是有不同的保險合同內容,涉及具體賠償內容時,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當中的約定內容確定,因此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審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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