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發回重審結果會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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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訴發回重審結果會有哪些情況?

上訴發回重審結果會有哪些情況?

有維持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發回重審的相關要求規定有哪些?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有關法律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

2、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因此如果是當事人針對原來的一審案件的結果不滿意,想要發起上訴是可以的,只要是滿足條件就可以找到原來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發起上訴,要求重審。如果重審之後發現在原來的案件中是存在着錯誤的,那麼是可以對該案件的結果進行改判的,也有情況是對該案件進行撤銷,或者是將該案件原來的結果進行變更,具體要看案件的情況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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