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原因會導致民事訴訟二審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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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因實體方面被髮回重審的情況

有哪些原因會導致民事訴訟二審發回重審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即對案件的事實、性質作出錯誤的認定,如對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案件作為聯營糾紛審理,對主要證據作出錯誤的判斷,從而得出錯誤的判決。

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即對案件的法律關係沒有查清,遺漏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或者是對事實的認定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對依法應由法院收集調查的證據沒有調查收集,使案件事實不清楚。

出現上面兩點情況時,並不是一律發回重審,二審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發回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至於根據哪些具體情況作出那一種選擇。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給二審法院以較大的自由裁決權,如果隨意行使這種裁決權,會導致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思想牴觸,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種自由裁決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如在不影響質量情況下提高辦案效率原則;在不剝奪當事人訴權的情況下,考慮訴訟成本效益,及早解決糾紛原則等等。如一審判決只是對次要事實未查清或次要證據不足的,二審法院可進行必要的調查或由當事人舉證證明,依據查清的事實作出判決,而不必將案件發回重審。當出現以下情況的,經調解不成立,應發回重審:一是對當事人在一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未作審理判決的,即漏判,應發回重審,如果二審直接就漏判的請求作出判決,會使這一部分請求涉及的當事人喪失對該項裁判的上訴權;二是一審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也應發回重審,如二審追加後直接作出判決,也會使這一部分當事人喪失上訴權;三是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二審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也應發回重審,因為離婚案件一般都是與離婚後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爭議合併審理的,一審判不離婚,不涉及子女撫養和夫妻財產分割,如果二審改判離婚的同時,對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一併作出判決,是終審判決,無形中剝奪了當事人對判決中子女撫養和夫妻財產分割部分的上訴權,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四是保證合同糾紛中債權人僅起訴非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一般保證人)的,應當追加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遺漏了,就應發回重審。

第二、因程序方面被髮回重審的情況

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原審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判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發回重審:一是一審案件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二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喚而缺席判決的;三是對當事人提出地域管轄的異議未下裁定即進行實體審理判決的;四是答辯期未滿而被告尚未提出答辯意見而不願放棄書面答辯情況下強行開庭的;五是適用審理程序錯誤的,如應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按普通程序審理,應作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作督促程序審理;六是一審判決書沒有依法送達給一方當事人的等等。

違反程序的案件,也並非一律發回重審,如把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作簡易程序審理,立案時超過法定的七日才予立案,超過五日才將起訴狀副本送給被告等也是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於這些規定不屬於主要訴訟程序,不至於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正確性,二審可以指出問題要求改正,而不必將案件發回重審。

2、原審審判人員違反審判紀律。主要是違反迴避制度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二、三條均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是審判人員與當事人有血親、姻親關係,與本案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關係或有其他利害關係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當事人或代理人、辯護人,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接受宴請、財物等,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的審判人員又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等等。對於違反審判紀律的推斷為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一律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即使以後判決證明原判決結果正確的,也應發回重審,否則,會影響法院嚴肅執法、公正執法的形象。

以上便是有哪些原因會導致民事訴訟二審發回重審的具體內容,二審發回重審的情況其實不算太多,而且如果發回重審那麼一審法院的判決確實是存在了非常大的問題。要不是程序不對,要不就是認定的事實不對,但是不管是哪方面的問題都可能會導致一審法院審判結果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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