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發回重審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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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發回重審情形如下:
一、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對於重新審判後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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