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滿案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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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滿案件如何處理?

一、取保期滿案件如何處理?

1、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要決定撤銷取保候審

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並生效的,即開始執行判決刑法,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4、取保候審到期,辦案單位不做任何處理,即自動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的流程是什麼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並告知申請人,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由公安機關執行,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字或蓋章,告知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只要是實施犯罪行為的行為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在經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審查之後,可以由公安機關對犯罪行為人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但是取保候審也存在着時間的限制,一般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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