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強行終止合同賠償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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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強行終止合同賠償金怎麼算?

合同終止的賠償,雙方事先有約定賠償方案的,依照賠償方案計算,過高或者過低的,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調整。合同一方當事人在無約定或法定的免責事由時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屬於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能超過違約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違約金一般都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另外,在實踐中,發生一方違約情形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法定的賠償範圍為當事人遭受的損失,包括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合同後的可得利益。

在民事合同簽訂之後,雙方當事人都要受到該民事合同的約束,每個人都不得擅自終止、解除合同,也不得違反合同的約定,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等,如果出現了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那麼該違約方就需要承擔相對應的違約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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