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時當事人應如何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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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時當事人應如何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一、解除合同時當事人應如何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合同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解除合同是屬於雙方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但在解除時一定先通知對方,確定雙方無任何的異議才可以解除成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因解除合同而造成對方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解除合同的一方就需要承擔起所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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