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應當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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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應當如何賠償?

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應當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的賠償規定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按工作年限支付,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工資,滿六個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權。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關於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況,在員工有過錯的下可以無條件解僱員工不需要提前説明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賠償;但是如果員工沒有觸犯其中的規定,屬於無過錯的行為的,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進行賠償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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