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性合同已履行可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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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性合同已履行可解除嗎?

服務性合同已履行可解除嗎?

服務性合同已履行是可以不用解除的,因為服務性合同已履行表示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全部完成,是不用再次進行解除的。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一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於合同目的消滅,例如不能履行、清償及混同等;三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係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於消滅。合同的擔保,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負債字據為合同權利義務的證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給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權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此字據應由公證機構等認證。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二、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什麼?

關於合同解除包括三種方式,即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

協議解除由合同當事人達成一致即可;約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對在何種條件下當事人享有解除權進行約定;對於法定解除,一般認為主要是基於《民法典》規定,即包括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等情形。對於因情勢變更原則當事人一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則較少受到關注,基於情勢變更原則,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有明確的規定。

在協議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當事人意思自願的原則,且不需要當事人單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較少發生糾紛。但對於法定解除以及約定解除的情形,因為需要當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條件下,作出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實踐當中,當事人往往容易對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實依據,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產生爭議。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民事合同之後,一方當事人就成為義務方,一方當事人則成為相對應的權利方,此時雙方當事人需要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是合同義務履行完畢的,意味着合同已經得到了清償,此時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就自動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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