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可以並用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6.35K

在生活中,例如新政策提高首付,以至於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不負違約責任。那麼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可以並用嗎?繼續履行和解除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請大家閲讀了解。

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可以並用嗎?

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不可以並用

繼續履行和解除合同屬於相互矛盾的兩個概念。繼續履行就意味着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就意味着不再繼續履行。所以,一般地説,繼續履行和解除合同不能並用。但是,這並不排除對合同的一部分予以解除,另一部分則繼續履行。前提是兩個部分可以分開,互不影響。比如一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賣方回購權。如只解除回購權條款,則買賣合同仍可以繼續履行。

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行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於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於繼續履行比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此條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履行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於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關於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可以並用嗎的問題的解決,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總而言之,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並用的。合同一經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簽訂了合同就要履行自己的義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