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怠於履行合同義務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8W

一、一方怠於履行合同義務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嗎?

一方怠於履行合同義務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嗎?

可以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遇到對方不履行合同內容的,可採取如下方法應對:

第一,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內容

第二,如果不想與對方合作,可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

第三,必要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如果希望對方履行合同,可以通過發律師函、尋求社會輿論監督如媒體曝光等方式。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適用於繼續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金錢債務,不生不能履行問題,是為各國通例,故理論上總能適用強制履行責任。而對於非金錢債務,依《民法典》的規定,以下幾種情形不適用強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託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於強制履行。

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台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存在一方待遇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但是,有兩種情況不能繼續履行合同,分別是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不存在繼續履行的情況,合同中的債務標的不適用於繼續履行。合同中債務的性質不適用於強制履行,比如委託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這些合同具有人身專屬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