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合同履行不能解除合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債務人合同履行不能能解除合同嗎?

債務人合同履行不能解除合同嗎?

履行不能又稱“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履行不能使債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債權人無法請求繼續履行。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如下: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

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許多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有諸多方面,其結局均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不能履行。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我國市場經濟形成過程中,人們越來越注重誠實信用並貫徹於各自的交易行為中。於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情況下,不為履行的一方便擔負起通知的義務,及時告知對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實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約定了這樣的通知義務。但是,不履行方履行了通知義務,是否就符合法律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可以免責?顯然不能一概而論。尤其由於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僅履行通知義務並預約因此免除責任,不僅不能免除責任,其行為與誠實信用也有背道而馳和規避法律的嫌疑。

所以,如果債務人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時候,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並且請求賠償一定的損失的。在工作中,合同履行不能的情況還是有挺多方面的,所以我們在債務人解除合同的時候,要注意是否是因為合同履行不能情況下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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