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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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規定是什麼?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指的是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卻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如果被執行人隱藏、轉移財產或者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使得執行無法執行,就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為,處拘役、罰金或者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構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機構報案,要求通過公訴程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申請執行人到公安機構報案或者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構後,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訴的。

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國家強制力,對於人民法院判決不予執行的行為人,人民法院依照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如扣押財產、拍賣、變賣動產額不動產、凍結銀行賬户等。因此行為人應當儘快履行自己的義務,避免被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以免不必要的結果發生。若是財產義務,及時與債權人協商,不能及時履行的,可以協商通過分期履行。

二、判決裁定書生效日期怎麼算?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給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1、判決送達日。是以簽字領取判決書之日為送達日。

2、判決生效日。若一審判決後,有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一訴,該判決即未生效;若各方均未上訴,則在最後一名當事人領取判決書15日後判決書生效。

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後,要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收到一審判決書之後,有15天的上訴期,在上訴期內不服判決書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超過上訴期未提出上訴的判決書,產生法律效力。二審判決下達的判決書,當時就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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