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起訴時間存在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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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起訴時間存在什麼限制?

一、敲詐勒索罪起訴時間存在什麼限制?

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敲詐勒索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俱,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敲詐勒索罪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起訴,一般需要在移交案件一個月內起訴,複雜的情況可以延長,敲詐勒索罪的認定可以從威脅的方式,實現威脅的時間,威脅的內容還有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進行相應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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