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上訴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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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婚姻無效上訴受理嗎?

宣告婚姻無效上訴受理嗎?

婚姻被確認無效後確實不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和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可見,由於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於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達法定婚齡等原因,一經當事人申請,法院認真審查後,作出的判決是終結性的,也就是説,婚姻效力問題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上訴或申訴,法院均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二、無效婚姻要如何救濟?

對於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構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構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其中,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構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構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構,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宣告婚姻無效後是不能進行上訴的,要想救濟無效婚姻,可以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行政救濟,一種是民事訴訟救濟,去民政機構辦理登記行為手續屬於行政確認行為,由於審查不合格所造成的婚姻無效,應該由婚姻登記機構進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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