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服工傷勞動仲裁裁決訴狀是必須要提交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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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不服工傷勞動仲裁裁決訴狀是必須要提交的嗎?

單位不服工傷勞動仲裁裁決訴狀是必須要提交的嗎?

決訴狀是必須要提交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二、哪些仲裁裁決需要重新審理?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仲裁的效力內容是什麼?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如果一旦出現了工傷的情況的需要員工在接受治療之後第一時間到當地的醫療鑑定中心進行工傷的鑑定,雙方都需要嚴格的按照鑑定中心給出的鑑定結果或者鑑定報告去執行,如果單位對於工傷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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