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管轄權異議的法定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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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管轄權異議的法定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糾紛管轄權異議的法定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管轄權異議的異議書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提交答辯狀的時間是收到訴訟狀副本以後的15天之內。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管轄權異議的流程是怎樣的?

(1)提出。收到起訴狀後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怎麼確定?

1、管轄權異議提起的主體只能是本訴被告。原告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因為原告主動地提起訴訟,從而選擇了本訴的管轄法院。如果允許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疑是對自己選擇的異議。追加的共同原告也不能夠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原告的起訴對其他共同原告有法律效力,所以被追加的原告也就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2、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的第三人之訴是一種參加之訴,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的,所以不能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3、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也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本身就決定了其作為參加者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質疑本訴的管轄權將導致本訴的不確定。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方應該在遞交答辯狀的時候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是,提出管轄權異議是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若無正當理由提出管轄異議,當事人的申請肯定會被駁回的。郭管轄異議被駁回,當事人也能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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