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需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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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需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需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1、民事訴訟需迴避的情形具體如下:

(1)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坷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所謂“其他關係”,是指有除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及與當事人近親屬關係之外的特殊親密或仇嫌關係的存在,足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法院受理民事糾紛之後,若是審判人員發現自己與案件有厲害關係,那麼可以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提出迴避的請求。根據規定,在請求提出後、法院批准之前,提出迴避請求的當事人、或者是被申請回避者,都需要暫停與民事糾紛案件相關的工作。

2、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二、當事人應在什麼時候提出迴避申請?

1、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

2、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3、提醒: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當事人只要在限定時間內提出迴避申請並説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即應暫時停止審理或參與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案件正需要採取緊急措施,若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勢必給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仍應及時採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須暫停。比如有的財產案件,當事人要轉移爭議的標的物,急需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審判人員仍應履行職責,迅速果斷地採取措施。

需要回避的情形是法定的,當然,即使是法定情形出現,相關當事人也不能理所當然的就回避,而是需要向審理民事糾紛案件的法院提出迴避的請求。若是此請求被受理、且被法院批准,那麼才可以依法迴避。法院一般不會主動要求相關當事人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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