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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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有哪些

1、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

原告的訴訟請求必須有事實依據,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則將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經當事人舉證、質證及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仍無足夠的證據(或證明力不足)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理由和權利請求的,就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訴訟時效是人民法院保護當事人權益的瓶頸限制,當事人只有在法定時效(含中止、中斷的情形)內的權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即使超過了訴訟時效,當事人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此時只是當事人勝訴權的一種待定狀態,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如果沒有法定中止、中斷時效的情形,則當事人的權益將依法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被告願意履行的除外),應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在有特別規定時,應同時予以適用;

3、當事人錯誤主張法律關係

錯誤主張法律關係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係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在這種情形下,法官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即充分行使法官的釋明義務,如果這項義務法官沒有履行,則屬審判程序違法,當事人一旦上訴,則會發回重審。

那麼,只有在法官行使了釋明義務,告知原告應變更其訴訟請求以及不變更的法律後果後,原告仍然堅持其原來的訴訟主張時,通過開庭審理,因其訴訟主張沒有相應的法律事實支持,與本文第一種情形是類似的,則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法律依據與本文第一種情形相同,但另應引用《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

4、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不同的人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之所以被民事法庭直接駁回訴訟請求的原因肯定也不同。按照法院所告知的不予受理的具體原因,如果還有可以補救的途徑的話,那麼經過補救之後還能再次提起訴訟。可類似於超過訴訟時效才被駁回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才被耽誤的,否則就不能再次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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