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裝飾合同屬於承攬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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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裝飾合同屬於承攬合同嗎?

一、《民法典》中裝飾合同屬於承攬合同嗎

不是。承攬合同與裝修裝飾合同在合同內容方面不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裝修裝飾合同一般是為了房屋裝修而簽訂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工作。

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需承擔的義務是如何的

1、親自完成主要工作的義務

首先,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之所以要求承攬人必須親自完成其承攬工作的主要部分,是由承攬合同的人身信任性質所決定的,否則就會使定作人與承攬人訂立合同失去意義。

其次,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這實際上表示,承攬人不得擅自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此,承攬人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合理使用材料的義務

承攬合同既可由承攬人提供材料,也可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如承攬人提供材料,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如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攬人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此外,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也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及時通知的義務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以避免給定作人造成損失。

4、接受監督的義務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以使定作人瞭解工作完成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5、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

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此項義務可以説是承攬人最主要的一項義務,也是定作人實現其目的的體現。在實際交付工作成果之前,承攬人對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以及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予以妥善保管。

6、保守祕密的義務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裝飾合同與承攬合同是屬於兩種不同的合同,一般所存在的合同內容是不一樣的,對於裝飾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一般在約定合同的內容時需要以房屋的裝修而進行簽訂,承包方就需要進行裝修,而發包方支付相應的報酬,這樣才能保障到雙方都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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