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打錯了拒還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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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打錯了拒還的後果是什麼?

一、工資打錯了拒還的後果是什麼?

工資打錯了拒還的後果是因為不當得利有可能面臨着訴訟。可以先和員工協商,協商無果後。有證據標明是錯發 那麼多發的工資對多得的員工來講屬不當得利理應返還。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拒不歸還可能會構成侵佔罪。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關於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規定是什麼?

第一,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本人簽收。

第二,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該給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做假工資單,存摺上一部分,現金一部分,以此少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可以顯示勞動報酬的透明度。過去習慣用工資條的形式。職工憑藉工資條,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作為憑證,同時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推遲30天以上就構成拖欠。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無故拖欠"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上述情況外,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支付工資,但是因為公司財會等相關的人員計算錯誤,導致多發了一些工資,在經過單位解釋之後,對方表示不願意退還的,那麼這部分的財產實際上就是作為不當得利,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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