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的審理是怎樣處理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5W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的審理是怎樣的?

管轄權異議上訴的審理是怎樣處理的?

管轄權異議上訴的審理是判斷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法律對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規定如下:

(1)提出。收到起訴狀後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管轄規則進行審查。

這種由法院主導的處理管轄權異議的模式稱為行政化模式,當事人缺乏參與管轄權異議解決的場合和機會,法院對此既不進行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

2、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查範圍

對於當事人簽訂的雖有明確、規範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依此,最高院的意見傾向於可以對實體進行審查。

目前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管轄權異議的審理是有非常明確的時間方面的限制性的規定,嚴格應當儘快的完成管轄權異議的審理,如果説任何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話就會作出裁定移送,當然對於這樣的一種結果是可以提出上訴的,到人民二審法院的話,也是需要對此進行一份的審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