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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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審限

出於對當事人的利益保護,當法院受理案件後,如果當事人認為這個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可以對法院的管轄提出不同的主張和意見,即管轄權異議。我國法律還規定管轄權異議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可以上訴,那麼管轄權異議上訴審限是多少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關管轄權異議上訴審限的知識,請大家閲讀!

一、管轄權異議的概念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二、我國法律對管轄權異議上訴審限的規定

1、提出

收到起訴狀後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因此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即為15日。

2、審理

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上訴期。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

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管轄規則進行審查。

四、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為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後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採納原告的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人民法院應有管轄權異議上訴審限。即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並在15日內對異議是否成立,作出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對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有幫助。以上是管轄權異議上訴審限的相關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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