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訴前財產保全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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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訴前財產保全規定是什麼?

一、婚姻案件訴前財產保全規定是什麼?

婚姻案件訴前財產保全規定是需要緊急情況之下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離婚時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保全的強制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屬於給付之訴(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貨幣或財物的訴訟)、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的,不發生財產保全問題。財產保全申請一般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將記錄在卷,並由申請人簽字蓋章。

財產保全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如果由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拒絕給付應給對方的財物時,經審查如果原判決或調解正確,可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協助對其進行教育,批評其抗拒執行的錯誤行為,促其自覺執行。經過耐心教育,仍拒不執行時,法院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派人親自到當地強制執行,原物尚在將原的交給對方便可;如原物已被變賣、損毀或轉移,在照顧當事人生產和生活的條件下,可以考慮折價抵償,也可以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從工資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屬於婚姻類型的案件,對方當事人存在着轉移財產等相關的情況,那麼是可以提出訴前財產保全,也可以在訴訟過程當中提出財產保全產業需要具備一項條件,譬如説需要在情況進行而且也需要提供相關的擔保,否則的話是會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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